发布日期:2024-11-04 16:21 点击次数:145
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目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803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 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 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 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笔份额设定三年最 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 赎回。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本基金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届时基金管 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说明,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除了前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采用目标日期策略 投资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比例投资特定资产的特有风险、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 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投资者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各时间 段基金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以及下滑曲线可能调整的特殊风 险;(3)投资于 Y 类份额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Y 类份额赎回款需转入个人养老 金资金账户并在未满足条件前不可领取的风险、基金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名录导致 投资者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4)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的风险; (5)因主要投资 于基金而面临的被投资基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较晚影响投资人资金安排的风险、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的双重收 费风险、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投资公募 REITs 的特有风险、 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 营风险、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6)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 的风险; (7)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 (8)投资其他特定品种的特有 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 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等其他一般风 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 金对于每份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 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值进行估值,T+3 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 逝逐步降低。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 ,本基金将 转型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FOF)、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 金中基金(FOF)。 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 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进行投资。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 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 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 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 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 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相关条 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 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同时明确了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收取规则,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 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易方达汇 诚养老目标日期2033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金(FOF) 将逐步调整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适应投资者不同时期的风 险收益偏 好。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订和补充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在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 ,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年按 365 天计算);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起的三年(一年按 365 天 计算)。即对每笔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 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 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Y 类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 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 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汪玲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研究员、基金 投资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基金投资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中心组合管理部高级组合基金投资经理。汪玲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43 三年持有混合(FOF) 2018-12-26 -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3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2019-04-30 - (FOF)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8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 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2019-11-19 - 易方达汇智平衡养老三年持有混合(FOF) 2021-11-04 - 易方达汇欣平衡养老三年持有混合(FOF) 2022-09-16 - 易方达如意兴安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2-11-08 - 易方达汇悦平衡养老三年持有混合(FOF) 2024-01-16 - 易方达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1-12-28 2024-01-11 张振琪女士,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张振琪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如意安泰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1-12-22 - 易方达如意安和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2-01-15 -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3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38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 易方达汇诚养老 2043 三年持有混合(FOF) 2022-12-31 - 易方达如意安诚六个月持有混合(FOF) 2023-12-21 - 易方达汇享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2024-03-28 - 本公司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娄利舟女士、安伟先生、朴一先生、汪玲女士。 娄利舟女士,同上。 安伟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总监、投资顾问投研部总经理、 投顾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朴一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汪玲女士,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 99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 托 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 制 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 人职 责 ,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 服 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 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 金 基 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 户 资 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 值 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 管 证 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 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 等 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 银 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 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 建起 了 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 系 统 、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 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 同 等 重 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 务对 自 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 次顺 利 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 力 已 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及 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 程 , 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 要 业 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 务 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 风 险 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 理 念 ,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 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 ,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 控 制 体 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 风 险 控 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 的经 营 效 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 机构 落 实 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 ,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 业 务 监 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 责 组 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 理 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 , 包 括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 务全 面 风 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资 产 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 发事 件 应 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 职 责、人 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 连续 性 、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 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 ,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 务特 点 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 托管 风 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 技 赋 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 控 制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 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 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 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 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 关 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 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的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 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 类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对于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Y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 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对于通过 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A 类基金份额。除非另外规定并公告,本 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 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 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 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 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 2019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汇诚养老目 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03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开放办理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2 年 11 月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 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 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 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的价格。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并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在目标日期之前持有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不满三年的投资者(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自基金转型当日开始即可以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其中 Y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对于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对于通 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进行申购的投资人,应选择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 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 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 A 类或 Y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前述申购限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Y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Y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申购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 设有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持有满 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最短持有限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按 1.5%的赎回费率 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 天(含)以上的投资者不 收取赎回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赎回费率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 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Y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Y 类份额也不满足可以提前赎回的条件,由于持有期限尚未达到最短持有期限(1095 天),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做赎回失败处理。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Y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200 天, 持有满三年,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Y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下述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5)、(6)、(7)、(9) 、(10)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暂停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除非另外规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Y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 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Y 类基金份额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遵循各个阶段既定的投资比例,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控制基金下 行风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根据时间的变化逐步调整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比例。其中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 股票投资 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5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5%-5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 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从整体趋势上将逐步降低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筛选策略、基金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在根据下滑曲线确定的投资比例范围之内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 战术资产 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下滑曲线的设计 下滑曲线指基金资产由风险相对较高的资产逐步向风险相对较低的资产转换的路径,下 滑曲线的设计是目标日期策略基金的核心。本基金基于投资者效用最大化方法设 计下滑曲 线,以此来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使用投资者效用最大化方法设计下滑曲线首先需要确定投资者效用函数,该函数用来表 征投资者所作投资在一定期限内带给投资者的效用。 在比较了多种效用函数后,基金管理人认为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CRRA,Constant Relative Risk Aversion)更加符合养老目标基金的应用场景。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 是海外养老金管理机构使用较多的一个效用函数,该函数的形式如下: 其中,"γ" 为风险厌恶系数,是根据研究确定的常数,x 为投资者的财富值,是函数 的自变量。 之所以选择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作为投资者效用函数是因为它的以下 特征可以 很好地反映养老投资的特点: ①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的边际效用总为正,但是边际效用递减。体现在养老投资 中即投资者对于财富的增长总是感到正效应,但随着财富值的增长,投资者对于财富增加所 感到的正效应逐渐递减; ②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的自变量变化时,函数值等比例变化。体现在养老投资中 即一个拥有 100 万资产的投资者损失 10 万与一个拥有 10 万资产的投资者损失 1 万所感受 到的效用变化的程度是相同的; ③如果常数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的自变量等量减少或等量增加,在自变量减少时函数 值的变化更大。体现在养老投资中即如果投资者的财富等量增加或等量减少,投资者对于财 富减少所感到的效用变化更加明显。 目标日期策略基金是为未来一定时期内投资者的养老投资提供服务的产品,为了评估基 金的表现,需要对未来市场情况及投资者生命周期内参与投资的情况进行模拟。 基金管理人采取蒙特卡洛方法对未来市场表现进行模拟。基金管理人在宏观研究和历史 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做出假设,并使用基于几何布朗运动的随 机过程对未来市场的情况进行模拟,得到不同时期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收益率及波 动性。 在建立投资者生命周期模型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基于数据统计、研究报告等确定 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系数、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期限等参数,刻画投资者生 命周期内的养老投资及需求。 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投资者生命周期模型和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上 下限等条件确定备选曲线库,之后基于市场模型,对于备选曲线库中的所有曲线,使用常数 相对风险厌恶效用函数计算该曲线的期望效用,最终根据备选曲线的期望效用大小确定本基 金的下滑曲线。 本基金预设的下滑曲线如下图所示: 下滑曲线 合同约定权益投资比例下限 合同约定权益投资比例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能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下滑曲线进行调整。 时间段 下滑曲线中枢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0% 25% 50% (2)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本 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即在满足各个时间段约定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 限制的前提下,确定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各类资产的资产配置比例。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将结合所处时间点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明确基金在当前阶段的风险与收益定位,设定该时点基金的风险水平,之后结 合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设定各个大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计 算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得出同时满足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目 标风险水平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条件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3)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 增强收益的方法。 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获得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运用 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估值分析等对战略资产配置形成的方案 进行动态调整,提升组合 Sharpe 比率(夏普比率,衡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回报的指标),此 动态调整也是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内进行的。 本基金使用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基于对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估 值面的深入分析,形成战术配置观点,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①宏观经济分析:国际宏观、国内宏观; ②政策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政策; ③基本面分析:各类资产的基本面分析; ④技术分析:各类资产的动量分析; ⑤估值分析:横向比较、纵向比较。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最终形成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并 以此指导后续基金的配置。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 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标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基金筛选策略选择 出的标的基金。 基金筛选策略将全部基金品种分为两大类: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针对两种类型的 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1)被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股票指数表现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某一债 券指数表现的债券型指数基金、跟踪某一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商品基金等。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代表性、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 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动型基金主要采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等方法筛选标的基金。 本基金将通过多因子分析剥离市场带来的 Beta 收益(即市场基准收益),衡量基金通过 择时、选股等主动操作所带来的 Alpha 收益(即超越市场基准的收益,下同)。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适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定量评价体系,该体系从多个维度对基金进 行定量评价。结合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本基金将利用基金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 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得到量化评价结 果。 除了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定性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控制,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业绩表现、 投资风格、操作风格,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费率水平等。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Alpha 持续性较强的主动型基金纳 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目标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本 基金将通过基金配置策略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通过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 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到匹配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 最优基金组合。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可以结合其他定性因素对组合进行调整,形成最 终的投资组合。 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在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含港股通股票)、债券投资,以便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有效 利用基金资产来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策略基金中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整体趋势上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逐步降低,非权益类资产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 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合理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时间与投资比例的调整时间相同,在每个时间段中,本基 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将下滑曲线中枢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的权重,选择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及活期存款利率作为非权益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并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权重。 本基金不同时间段的业绩比较基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4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新综 月 31 日 合财富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月 31 日 合财富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月 31 日 合财富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 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 降低。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理论上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 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60%; (2)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下表中的限制: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5%-5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 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 (8)、 (15)、 (16)、 (19)、 (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6)、 (7)、 (9)-(14)、 (17)、 (18)、 (20)、 (22)-(2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6,450,785.32 4.2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是否属 于基金 占基金 管理人 序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及管理 号 码 称 式 (份) (元) 值比例 人关联 (%) 方所管 理的基 金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益债券 B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强债券 C 易方达 岁丰添 契约型 利债券 开放式 (LOF)C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报债券 B 易方达 裕祥回 契约型 报债券 开放式 A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报混合 C 易方达 安源中 契约型 短债债 开放式 券C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债债券 C 泓德致 契约型 开放式 A 易方达 契约型 开放式 利混合 C 注:由于本基金可投资 QDII 基金且部分 QDII 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工作日 内公告,一般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T+3 工作日内公 告(T 日为估值日)。 基金投资明细 是否属于 基金管理 占基金资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人及管理 序号 基金代码 产净值比 称 式 (份) (元) 人关联方 例(%) 所管理的 基金 红土创 契约型 封闭式 港 REIT 合计持有数量 合计持有份额 合计公允价值 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只) (份) (元) (%) (2)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 项目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 购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 回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 支付托管费(元) 当期交易所交易基金产 生的交易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 换费(元)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 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在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4.04% 0.09% 4.50% 0.43% -0.46% -0.3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 15.57% 0.49% 8.12% 0.47% 7.45% 0.0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设 Y 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22 年 十四、到达目标日期后基金的转型 (一)到达目标日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到达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安 泰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投资、申赎、费率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到达目标日期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到达目标日期后,本基金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后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在目标日期之前持有基金份额且持有期限不满三年的投资者(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自基金转型当日开始即可以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 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转型后基金投资相关安排 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在不同市场环境中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债券指数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秉承稳健的投资风格,结合市场环境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组 合的下行风险,力争使投资者在不同市场环境中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基金配置策略。其中,资产 配置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达到稳健配置 基金资产的目的;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 标的基金;基金配置策略则依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将资金配置到筛选出的标的基金,完成 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1)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收益的关键,其目的是通过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 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将采用风险预算方法作为战略资产配置的核心,基于各类资产对基金 的风险贡献及期望收益进行资产配置,利用各类资产的风险度量值制定资产配置决策,达到 稳健配置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通过对资产长期表现的研究,权衡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定位,设 定基金的目标风险水平,之后结合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设定 各个大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计算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最后得出满足目标风险水平及各 类资产风险权重条件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 增强收益的方法。 在通过战略资产配置获得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后,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灵活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采用“核心+卫星”的方法进行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多种策略的组合分散风 险,为组合提供更加多元化的 Alpha 收益(即超越市场基准的收益,下同),提升组合 Sharpe 比率(夏普比率,衡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回报的指标)。 a. 核心策略 本基金使用的核心策略主要基于对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估值面的深 入分析,形成战术配置观点,对战略资产配置形成的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在运用核心策略的过程中,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①宏观经济分析:国际宏观、国内宏观; ②政策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政策; ③基本面分析:各类资产的基本面分析; ④技术分析:各类资产的动量分析; ⑤估值分析:横向比较、纵向比较。 b. 卫星策略 卫星策略也即其他机会型策略,构建的主要原则是分散组合风险。本基金使用的卫星策 略包括: ①绝对收益策略; ②行业轮动策略; ③风格轮动策略; ④事件驱动策略。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研究的不断深入,本基金将不断丰富所使用的卫星策略。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核心策略与卫星策略,本基金将最终形成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并以此指导后续基金的配置。 (2)基金筛选策略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基金筛选策 略选择出的标的基金。 基金筛选策略将全部基金品种分为两大类: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针对两种类型的 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股票指数表现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某一债 券指数表现的债券型指数基金、跟踪某一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商品基金等。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代表性、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 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动型基金将采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三个模块相结合的方法筛 选标的基金。 a. 多因子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多因子分析剥离市场带来的 Beta 收益(即市场基准收益),衡量基金通过 择时、选股等主动操作所带来的 Alpha 收益。 本基金将使用大盘、中盘、小盘等股票因子以及信用、久期等债券因子对基金进行分析, 通过对基金净值数据的回归分析构建基金的因子组合,将基金业绩扣除该因子组合后得到基 金的 Alpha 收益,对基金风格稳定性与 Alpha 持续性进行刻画。 b. 基金定量评价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适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定量评价体系,该体系从多个维度对基金进 行定量评价。结合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本基金将利用基金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 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得到量化评价结 果。 c. 基金定性评价 除了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定性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控制,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业绩表现、 投资风格、操作风格,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费率水平等。 d.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Alpha 持续性较强的主动型基金纳 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3)基金配置策略 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目标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本 基金将通过基金配置策略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通过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 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到匹配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 最优基金组合。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可以结合其他定性因素对组合进行调整,形成最 终的投资组合。 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在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4)股票及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含港股通股票)、债券投资,以便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有效 利用基金资产来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基金;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不低于 1 亿元; 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产的 10%; 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4)、7)、14)、15)、18)、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5)、6)、8)-13)、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 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 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四、到达目标日期前基金的公告 在到达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五、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则及方法 (一)投资原则 (二)投资方法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并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条第(三)项约 定的投资策略,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进入上述评价体系。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基金配置策 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在确定的可浮动的投资比例范围之内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 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 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标的基金;基金配置策略则依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将资金配置到筛选出 的标的基金,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三)基金的评价筛选流程 在上述基金评价过程中,本基金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制度,主要针对基金评价过 程中的如下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1)针对被动型基金与主动型基金,设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2)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代表性、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 跟踪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3)对于主动型基金,将采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三个模块相 结合的方法筛选标的基金。 (4)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指标以及权重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的基金评价方法、指标和体系,从全市场相关 基金品种(包含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中进行筛选。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目标资产配置 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 的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 到匹配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最优基金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将一并进入上述基金评价以及筛选流程,共同参与基金的评价 与筛选。 在最终配置对象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将依据投资策略“基金配置策略”中的相关方法 进行确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配置比例控制。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 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 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 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 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A 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A 类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A 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A 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 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 ×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 ×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A 类基金份额及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 ×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A 类基金份额及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优 惠。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 进行追偿。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任何情况;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3 日内(T 日为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 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基金在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情况,并说明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本基金持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基金 的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情况、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等。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所 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投资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申购费及申购份额计 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①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设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该基金的申购费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①假设本基金拟以 1,000,000.00 元申购 F 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当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1.2%)=988,142.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88,142.29=11,857.71 元 申购份额=988,142.29/1.0400=950,136.82 份 ②假设本基金拟以 5,000,000.00 元申购 F 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申购当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400=4,806,730.77 份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法规、所持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赎回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赎回费及赎回金额计 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二:假设本基金拟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该基金的赎回费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假设本基金拟赎回 1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本基金持有 F 基金 100 天,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该笔赎回产生的赎回费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服务费。 约定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所需承担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三: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F 基金,该基金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 0.4%,前一日 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 F 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F 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00.00×1.0400×0.4%÷365=113.97 元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理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 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四: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 E 基金,该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前一 日 E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 E 基金产生 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E 基金产生的管理费=10,000,000.00×1.0400×1.5%÷365=427.40 元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9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 ×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②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5%,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 ×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例五: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其中 A 类基金资产净 值为 800,000,000.00 元,Y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管理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 (800,000,000.00/1,000,000,000.00)×0.9%÷365= 15,780.82 元 T 日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管理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 (200,000,000.00/1,000,000,000.00)×0.45%÷365= 1,972.60 元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管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 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托 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六: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的 E 基金,该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前 一日 E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 E 基金产 生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 E 基金产生的托管费=10,000,000.00×1.0400×0.25%÷365=71.23 元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②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 ×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 (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例七: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其中 A 类基金资产净 值为 800,000,000.00 元,Y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托管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 (800,000,000.00/1,000,000,000.00)×0.15%÷365=2,630.14 元 T 日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托管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 (200,000,000.00/1,000,000,000.00)×0.075%÷365=328.77 元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 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 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8)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 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等。 四、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披 露相关基金的情况。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 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以及 非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从整体趋势上将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由此可能产生特殊风险: (1)较大比例投资特定资产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运作前期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50%,因此很大 程度将直接或间接承担权益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本 基金运作后期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非权益类资产,且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95%,因此将很大 程度上将直接或间接承担非权益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等。 (2)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范围,并在此设 定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由于需遵循既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可能难以根据当时市场环境灵活调整,面临基金净值产生较大波动以及资产损失的风险。 (3)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33 年 12 月 31 日,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到期日止,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选择在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本人需求的前提下投资本基金。 (4)投资者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 主要适合于预计投资期限与本基金目标日期相匹配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期限早 于或晚于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日,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本产品不一致,可能面临无法实现 投资目标的风险。 (5)与预设的下滑曲线相关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确定各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 资产具体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各时间段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 差异。此外,若相关政策和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市场因素等较前述方法模拟预期的情况相 比发生较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对下滑曲线及各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并及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 对于每笔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即对每笔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 三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三年(一年按 365 天 计算),则可以赎回。因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笔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三年以上,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此外,当基金净值在运作过程中发生较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投 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内而无法赎回,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1)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 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 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 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 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相 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额的申 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到达目标日期(即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该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易方达 安泰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基金投资、申购赎回、费率将进行调整,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改变。转型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匹配, 投资者在基金转型后继续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 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 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 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 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 QDII 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 QDII 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 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 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 T+10 内进行支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 QDII 基金赎回款到帐时 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 QDII 基金,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将于 T+2 日(T 日为开放日)对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 日对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由此可能间接面临商品价 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6)投资公募 REITs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 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 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 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 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 的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 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 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 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7)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 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8)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 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 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 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9)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 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 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 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0)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 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纳入上述评价 体系。在上述过程中,出于基金业绩、费率水平等因素,可能出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 金的评分整体较高,本基金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情况,当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发生经营风险时,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 按照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投资,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通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 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风险。 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 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 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 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 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 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 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 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 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 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 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 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 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 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 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少量直接持有基础证券。由于证券 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间接或直接承担各类证券市场的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投 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也会导致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 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 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 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情形时,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 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四)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 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服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红枫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到达目标日期前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到达目标日期后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到达目标日期后,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泰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 QDII 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同意,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 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到达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根据时间的变化逐步调整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比例。其中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 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或基金合同中约 定股票投 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5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5%-5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到达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60%; 金中基金; 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①运作期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如本基金所投 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②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③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值的 10%; 持证券规模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资产的 10%; 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到达目标日期前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4)、7)、14)、15)、18)、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5)、6)、8)-13)、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 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4)到达目标日期后,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债券指数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到达目标日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基金; 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不低于 1 亿元; 金资产净值的 10%;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产的 10%;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6)到达目标日期后,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4)、7)、14)、15)、18)、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5)、6)、8)-13)、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 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 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 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 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 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8)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 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登 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4-04-23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FOF)变更注册的批复; 《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 2033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